“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若干认知

Some Insights on 'Establishing a Unified Construction Land Market in Urban and Rural Areas'

  • 摘要:

    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并要求“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为了落实这项改革任务,需要加强学习研究和形成正确的认知。

    一是要明确“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要义。土地开发利用与土地市场运行,有其自身规律性。土地在空间上具有固着性和异质性,不能跨地域流通,亦不能充分替代。所以建设用地市场是地方性市场,并呈现为“区隔化”子市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组成部分,其核心要义应是“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由空间规划所确定,土地用途受空间规划管制,在此意义上,国土空间规划制度可谓是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制度。

    二是要加快推进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多年来,我国乡村地区先后通过创办“社队企业”和“乡镇企业”来发展非农产业,形成了规模极大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存量。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乡镇企业也发生了蜕变,如许多已经转制,有的已破产或被兼并,由此必然会衍生出“土地使用权转移”。鉴于此,当前的重点应是加快推进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正式”入市,即鼓励有关企业将既有的“使用权”用地转为“出让”或“出租”用地,从而依法获得“用益物权”或“租赁权”。

    三是要尽快改变乡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双轨”供地制度。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出让、出租方式获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也可以直接使用(包括以入股、联营等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行政审批程序而获批的建设用地。这种“双轨”供地制度亟待改变。因为目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相较早年的“乡(镇)村企业建设”,其时代背景与法律意涵已是非常不同,尤其是不能再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兴办或共同举办的企业混为一谈。

    四是要慎用“同地、同权、同价”等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已经赋予乡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的入市权利,但“同地、同权、同价”或“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等表述的准确性则有待商榷。理论而言,如果确实是“同地”,且在权利和权能上也为“同权”,则没有理由不“同价”。但在现实中,这“三同”均不易实现。在运作中,或可“参照”相似区位和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来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或“标底价”,但最终仍取决于市场定价。

    综上可知,“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一项复杂和艰巨的任务,但这是实现城乡融合发展的基本诉求和重要标志。因而,无论是业界还是学界,都要勇于面对这项挑战,以务实和创新为准则,积极探索而得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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